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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业务法》(经修订)(以下简称“该法”)对开曼群岛的证券投资业务进行了规范。该法律规定,任何人或实体,除非根据该法律获得许可或免于持有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该法律最近得到修订(《 2019年证券投资(修订)法》(以下简称“ 2019 SIBL”)),其主要作用是对适用于当前注册为“被排除在外的人士”的监管框架进行重要修改。该法律规定的人士,包括开曼群岛的基金经理,投资顾问和经纪交易商。
大体时间 | 2-4个月 |
首都 | 100,000美元 |
需要会计 | |
需提名 |
从
24,000美元《证券投资商业法》 (SIBL)将受监管的活动定义为:
购买,出售,订购或包销证券作为代理或委托人,包括做市商活动。该定义固有地排除了自有帐户交易,因为仅在存在“保留”和“恳求”的情况下才捕获本金。
进行安排,以使他人(无论是作为委托人还是代理人)购买,出售,认购或承销证券。
在涉及行使酌处权的情况下管理属于他人的证券。
为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包括代表投资者担任代理人)提供有关购买,出售,承销,认购或行使担保权的建议。
SIBL仅适用于在业务过程中从事上述活动的人员,即提供盈利或奖励服务的人员。
该法律适用于:
“主基金”是指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或设立的共同基金,代表一个或多个受限制的支线基金持有投资并进行交易活动。 “受监管的支票基金”是指CIMA受监管的共同基金,其通过另一共同基金进行其投资的51%以上。
开曼群岛的反洗钱和打击恐怖分子筹资(AML)制度要求共同基金根据资金规模维持反洗钱程序。
修订后的定义既阐明了某些实体类型的位置,又将PFL的范围扩展到了其他实体。这种澄清和扩展可能改变了许多实体的立场,包括但不限于某些总基金,某些另类投资工具和为一项投资形成的基金。
《 PF法》规定,法律涵盖的私人资金必须在2020年8月7日之前注册。这适用于在PF法生效之日(2020年2月7日)开始营业的私人基金以及在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8月7日这六个月的过渡期内开始营业。在2020年8月7日或之后启动的私人基金将需要遵守《 PF法》中包含的注册时机要求,概述如下。
根据《证券投资业务(财务要求和标准)条例》,证券投资业务被许可人必须具有基本的财务资源要求。对于经纪交易商,做市商和证券经理,基本财务资源要求为100,000开曼元,对于所有其他被许可人,则为15,000开曼元。
根据《证券投资业务法》(“ SIBL”)获得许可的所有证券投资业务必须拥有并保持足够的保险范围。被许可人必须购买保险才能投保
请参考管理局的指导说明-信托专业赔偿保险,保险,共同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业务和公司管理被许可人以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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