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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業務法》(經修訂)(以下簡稱“該法”)對開曼群島的證券投資業務進行了規範。該法律規定,任何人或實體除非根據該法律獲得許可或免於持有許可證,否則不得從事證券投資業務。
該法律最近得到了修訂(2019年《證券投資(修訂)法》(以下簡稱“ 2019 SIBL”)),其主要作用是對適用於當前註冊為“被排除在外的人士”的監管框架進行重要變更。該法律規定的人士,包括開曼群島的基金經理,投資顧問和經紀交易商。
大體時間 | 2-4個月 |
首都 | 100,000美元 |
需要會計 | |
需提名 |
從
24,000美元《證券投資商業法》 (SIBL)將受監管的活動定義為:
購買,出售,訂購或包銷證券作為代理或委託人,包括做市商活動。該定義固有地排除了自有帳戶交易,因為僅在存在“保留”和“懇求”的情況下才捕獲本金。
進行安排,以使他人(無論是作為委託人還是代理人)購買,出售,認購或承銷證券。
在涉及行使酌處權的情況下管理屬於他人的證券。
為投資者或潛在投資者(包括代表投資者擔任代理人)提供有關購買,出售,承銷,認購或行使擔保權的建議。
SIBL僅適用於在業務過程中從事上述活動的人員,即提供盈利或獎勵服務的人員。
該法律適用於:
“主基金”是指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或設立的共同基金,代表一個或多個受限制的支線基金持有投資並進行交易活動。 “受監管的支票基金”是指CIMA受監管的共同基金,其通過另一共同基金進行其投資的51%以上。
開曼群島的反洗錢和打擊恐怖分子籌資(AML)制度要求共同基金根據資金規模維持反洗錢程序。
修訂後的定義既闡明了某些實體類型的位置,又將PFL的範圍擴展到了其他實體。這種澄清和擴展可能已經改變了許多實體的立場,包括但不限於某些總基金,某些另類投資工具和為一項單一投資形成的基金。
《 PF法》規定,法律涵蓋的私人資金必須在2020年8月7日之前註冊。這適用於在PF法生效之日(2020年2月7日)開始營業的私人基金以及在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8月7日這六個月的過渡期內開始營業。在2020年8月7日或之後啟動的私人基金將需要遵守《 PF法》中包含的註冊時機要求,概述如下。
根據《證券投資業務(財務要求和標準)條例》,證券投資業務被許可人必須具有基本的財務資源要求。對於經紀交易商,做市商和證券經理,基本財務資源要求為100,000開曼元,對於所有其他被許可人,則為15,000開曼元。
根據《證券投資業務法》(“ SIBL”)獲得許可的所有證券投資業務必須擁有並保持足夠的保險範圍。被許可人必須購買保險才能投保
請參考管理局的指導說明-信託專業賠償保險,保險,共同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業務和公司管理被許可人以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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