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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通常不作為加拿大實體納稅。相反,他們的利潤或損失將轉嫁給其所有者或成員,然後他們需要在加拿大的個人納稅申報表上報告收入。這被稱為“流通”稅。
如果有限責任公司在加拿大設有常設機構 (PE),則可能需要對其歸屬於常設機構的部分利潤繳納加拿大企業所得稅。常設機構通常被定義為企業開展業務的固定營業場所,例如分公司、辦事處或工廠。
如果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常設機構在加拿大開展業務,則可能還需要對其在加拿大製造的應稅商品和服務供應進行登記並收取商品和服務稅/統一銷售稅 (GST/HST)。
值得注意的是,加拿大有限責任公司的稅務待遇可能取決於企業的具體情況及其在加拿大的活動性質。建議尋求稅務專業人士的指導,以確定您的有限責任公司在加拿大的活動的稅務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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