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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要。外國投資者可以設立一家新的法人實體,作為獨資企業或合資企業(並向該實體出資):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必須同時申請投資註冊證明( “ IRC”)和企業註冊證書(“ ERC”),以前稱為企業註冊證書(“ BRC”)。外國投資者也可以向越南現有的法人實體出資,而該法人不需要發行IRC或ERC。
因此,對於外國投資者在越南開展第一項目而言,越南法人團體的註冊與第一項目的許可同時進行。換句話說,沒有項目,外國投資者不能成立法人實體。但是,在第一個項目之後,投資者可以使用已建立的法人實體或通過成立新實體來執行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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