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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記名股票是一種完全由持有實物股票證書的個人或公司所有的股權證券。由於股份未在任何機構註冊,轉讓所有權的最簡單方法是出示實物文件。
在巴哈馬註冊公司時,許多企業不知道巴哈馬是否允許不記名股票。為了回答這個問題,該國曾經允許不記名股票,但在 2000 年取消了它們。在此之前的所有不記名股票已於 2001 年 6 月 30 日被召回。這些變化是在 2000 年國際商業公司 (IBC) 法案中作為一項廢除 1989 年 IBC 法案,以改善商業法並獲得國際投資者的信任。該法案還規定,公司必須至少有一名股東,公司的實益擁有人必須向註冊代理人披露,但他們沒有公開記錄。
取消巴哈馬不記名股票解決了 FSF、FATF 和 OECD 提出的有關識別、記錄和傳播有關法律和商業實體的相關信息的透明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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