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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外国企业和投资者选择开业的最受欢迎的司法管辖区之一。根据香港法律,成立新公司的要求之一是,申请人必须为其公司任命一名董事。
外国选择的两种公司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担保有限公司。
董事的姓名可以是香港公司的个人或公司,但至少一位董事的姓名必须是自然人。最高董事人数没有限制。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至少需要一名董事,而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则需要至少两名董事。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则不能同时担任上市公司和私有公司的董事。公司担保为公司董事的“担保有限公司”也是如此。
董事可以是香港企业的任何国籍,也可以是香港居民或外国人。此外,董事必须年满18岁,并且不能破产,也不会因职务失职而被定罪。
了解更多: 香港公司成立要求
香港公司董事,股东和公司秘书的信息将根据《香港公司法》向公众披露。
每家香港公司都必须保留其董事的登记记录,以供公众访问。登记记录不仅必须包括每位董事的姓名,还必须包括已提交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每位董事的个人历史。
必须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有关公司官员的详细信息。但是,如果您希望保留他们作为新公司董事的信息的机密性。您可以使用One IBC的专业服务公司任命代名人股东和代名人董事。
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的资料,所包括的董事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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